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零工。出生地黑龙江省勃利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县**街道**委**组**号,住烟台开发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某在烟台开发区、芝罘区等地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窃得苹果8手机一部、小米9手机一部、魅族X6手机一部、现金若干,价值共计人民币4145元。赃物被于某某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某在烟台开发区、芝罘区等地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窃得苹果8手机一部、小米9手机一部、魅族X6手机一部、现金若干,价值共计人民币4145元。赃物被于某某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2019年10月,于某某居住在其父亲朋友王某某家期间,趁王某某不注意,先后两次从王某某住处窃取现金十几元。10月27日,于某某趁王某某熟睡时将王小伟放于家中茶几上的的苹果8手机、充电器及手机盒偷走,后因刷机后无法解锁手机账号无法变卖将手机放在手机店中。经鉴定,苹果8手机价值人民币2205元。
2.2019年10月31日,于某某在其居住的出租屋内趁其舍友刘某某上厕所时盗窃刘某某的魅族X6手机一部,手机被其变卖。经鉴定,魅族X6手机价值人民币140元。
3.2019年11月15日,于某某在其工作的芝罘区**理发店内,从其同事杨某某后裤兜中拿走小米9手机一部,并将手机变卖。经鉴定,小米9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德嵩
2020年8月18日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烟台开发区**山庄,联系电话1555243****,执行机关烟台开发区**派出所,电话0535-638****
2.侦查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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