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01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开发区**号。2010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13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镇**村,以做美容的名义取得被害人司某某父母信任后,入户盗窃司某某存放于西间橱柜内的现金500元,黄色金属手镯一个,金属手链一条,医保卡一张。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13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镇**村村南被害人高某某的暂住处,谎称购买蔬菜,取得高某某信任后,入户盗窃高某某房间抽屉内的现金4500余元。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14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被害人赵某某的家中,谎称购买蔬菜,取得赵某某夫妇信任后,入户盗窃赵某某存放于西间炕席下的现金2200余元。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10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庄**村被害人张某某的养殖场内,以购买蔬菜的名义将张某某夫妇骗离后,进入卧室,用螺丝刀将木柜撬开,盗窃张某某存放于木柜内的现金11000余元以及黄金耳环一对,中国银行银行卡一张。经鉴定,涉案黄金耳环价值1655元。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于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君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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