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63********,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号**,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附近。因犯妨害作证罪,于2005年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7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6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市场南侧粮油店门口处,将一辆绿源牌红色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富晓秋
代理检察员: 徐成文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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