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于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811986********,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路**号**幢**室。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1月12日间,被告人于某某15次至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459号二楼盒马超市采取故意漏扫的手段,窃得该店泰森鸡里脊、东阿阿胶桃花姬阿胶糕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755.8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8日1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盒马超市内,窃得香蒲丽海洋水光眼膜一盒,价值人民币198元;米兰风味萨拉米香肠一根;价值人民币33.8元;南京溧水红颜草莓一盒,价值人民币29.9元;天泽城手工香肠一份,价值人民币49元。
2.2019年12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盒马超市内,窃得面包吐司一份,价值人民币13.8元;口袋橙赣南脐橙一盒,价值人民币19.9元;榴莲一盒,价值人民币39.9元;康蜜乐麦卢卡蜂蜜一盒,价值人民币99元。
3.2019年1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盒马超市内,窃得智利车厘子一盒,价值人民币299元;泰森鸡里脊一份,价值人民币19.9元;花花板栗一份,价值人民币35.8元;蟹肉一份,价值人民币8.8元;三立巧克力夹心饼干一份,价值人民币21.9元。
4.2019年1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盒马超市内,窃得简爱酸奶一份,价值人民币16.8元;凯蒂猫保湿洗发沐浴露三合一一份,价值人民币108元;东阿阿胶桃花姬阿胶糕一份,价值人民币288元;鱼肉马蹄睡觉一份,价值人民币13.5元;安佳大英博物馆全脂奶粉礼盒装一份,价值人民币118元;冰鲜肋排粒一份,价值人民币58.8元;甘肃红富士4个,价值人民币29.8元。
5.2019年1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盒马超市内,窃得冰糖橙5斤礼盒装一份,价值人民币39.9元;元正正山小种武夷山红茶二份,价值人民币240元;永兴冰糖橙一份,价值人民币19.9元;简爱酸奶一份,价值人民币16.8元;北海道面包一份,价值人民币20.8元;湘村大排一份,价值人民币48.8元;湘村腿肉,价值人民币42.9元。
6.2020年1月6日1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盒马超市内,窃得斑节虾一份,价值人民币95.4元;门店款购物袋(大)一份,价值人民币0.6元;凯蒂猫保湿洗发沐浴露三合一一份,价值人民币108元;四喜福糕礼盒一份,价值人民币59.9元。
7.2020年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盒马超市内,窃得江中猴姑礼盒装一份,价值人民币128元;贝乐熊什锦饼干礼盒一份,价值人民币88元;多美鲜欧洲奶油奶酪一份,价值人民币14.8元;湘村黑猪(排骨)肋排350g一盒,价值人民币88.8元;优选羊后腿一份,价值人民币178.8元;葲荭草莓一份,价值人民币35.9元;典雅气垫梳一份,价值人民币2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四清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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