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26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市**路**号**栋**室。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酒店三楼宴会厅,冒充客户参加衢州**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此举办的会议,趁人不备窃得61号桌上价值人民币3,252元的**茅台酒(500ml)1瓶并藏匿于酒店一楼前台。被告人于某某返回三楼宴会厅被同席人员发现并扭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辨认了作案地点。
被害单位员工赵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发现被告人于某某盗窃茅台酒的情况。
证人金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于某某将白色纸袋寄存在酒店一楼前台及该纸袋内茅台酒被民警查获的情况。
民警唐建民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于某某带领民警在酒店前台找回茅台酒1瓶的情况。
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证人金某某处调取茅台酒1瓶并发还给被害单位的情况。
调取证据清单及视频光盘,证实公安机关调取到涉案酒店内监控,监控显示被告人于某某盗窃茅台酒及寄存的情况。
贵州**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茅台酒(500ml)1瓶价值人民币3,252元的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于某某的到案情况。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于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迎
检察官助理:李捷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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