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2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室。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该关系获知被害人孙某某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某某山庄**号楼*单元***室房间门密码。因生意亏损,被告人于某某在被害人孙某某出国在外工作期间,未经被害人孙某某同意,谎称上述孙某某房间内的家具家电归自己所有并低价向外出售,随后被告人于某某将孙某某所有的该房屋内全部家具家电以5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薛某某、韦某甲、韦某乙三人,该三人于2019年10月29日将孙某某家中的家具家电全部搬走。经济南市历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卖家具家电价值为23996元。现涉案家具家电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孙某某。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物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并销赃获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烨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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