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251990********,初中毕业,无业,住山西省大同市**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3日被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0日被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于2019年1月2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0月15日经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6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于某某携带螺丝刀、线织手套、口罩等作案工具,到新郑市东方国际、西亚斯御景等小区,将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袁某某、郭某、杨某、冯某某、高某某、张某丙、马某某停放在地下车库的汽车车窗撬烂,将被害人放在车内的1000余元现金、三条天烟、两条细支中华烟及萃华牌黄金饰品两件、金大福牌黄金饰品四件盗走,被盗中华烟卖了900元后挥霍。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金饰品价值43226元。
2、2019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于某某携带螺丝刀、线织手套等作案工具,到山西晋城文景苑小区、绿电等小区,将停放在地下车库被害人张某戊、李某甲、李某乙、秦某某的汽车车窗撬烂,盗走车内现金400余元、4条中华烟及一个灰色小米电脑包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袁某某、郭某、杨某、冯某某、高某某、张某丙、马某某、张某戊、李某甲、李某乙、秦某某的陈述;3、证人袁某某、孟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一份;6、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柳向红
2019年12月27日
附:
1. 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卷宗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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