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31980********,河北省徐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林西县**家园北侧****商店。无前科。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克什克腾旗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末的一天,被告人于某某至林西县官地镇其朋友王某某家中乘王某某在厨房做饭之机,进入卧室内,将卧室东南角的橱柜抽屉打开,盗走首饰盒内黄金耳环一对、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所盗黄金耳环被其在林西镇林百金店置换为黄金佛吊坠一枚、黄金心形吊坠一枚。所盗黄金手链被其在林西镇老凤祥金店置换为黄金貔貅一枚、黄金珠两个。所盗黄金项链为毁灭证据被其丢弃。经林西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于某某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944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巍
2020年3月12日
附:
1. 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克什克腾旗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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