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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101111952********,汉族,小学文化,已退休,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号。被告人于某某曾因犯惯窃罪,分别于1986年3月27日被原上海市吴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于1987年4月7日被原上海市吴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22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5月5日至5月17日凌晨,先后3次在本市海陵区盗窃作案,窃得刹车片两袋、水泵三个和电缆线等(价值人民共计1749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5月5日凌晨0时许,至本市海陵区九龙镇雨声村捷思车件厂,乘隙窃得被害人朱某甲放于该厂门口的刹车片两袋(灭失)。

2.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凌晨,至本市海陵区九龙镇龙园路北侧工地,乘隙窃得被害人朱某乙放于该工地活动板房内的水泵三个(价值人民币共计531元)和废铝芯电线1.99公斤(价值人民币19元),该水泵、电线以及上述刹车片销赃得人民币600余元。

3.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5月17日凌晨2时许,至本市海陵区龙翔路99号宇泽再生资源公司,乘隙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于该公司仓库内的废铜芯电线29.98公斤(价值人民币1199元),后销赃得人民币660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水泵、电线现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提取的被盗水泵等物证(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指认笔录》等。

7.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案发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  锋

检察官助理:郑挽娣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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