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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1〕13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城站火车站负一楼厕所门口,趁被害人孟某某躺在地上睡觉不备之机,窃得被害人孟某某放在胸口的华为手机一部 ,后予以销赃。

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城站火车站二楼休息区被抓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钟 魁

  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9884****99);

2.光盘卷宗一册及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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