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7〕58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55********,汉族,文盲,农民,住西平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6月1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于某某在其家中,私自使用直径为25毫米的三通管偷接西平县净源供水有限公司的自来水,用于家庭生活用水、养猪。经西平县价格评估中心评估,被告人于某某偷盗自来水的价格为88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照片、证明、核算证明;2.证人钞某某、康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汉鑫
2017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住西平县**乡**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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