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号**。因犯盗窃、抢劫罪,于2003年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于2010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23时许,在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大道**栋楼下,将被害人胡某某放置在其车内手包中的银行卡盗走,2019年7月16日6时许,于某某在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银行自动取款机处,盗刷该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7200元,于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相关书证;
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银行取款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谷悦
检察官助理:毕建宇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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