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于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捕前住霍林郭勒市******宿舍,因涉嫌盗窃罪,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霍林郭勒市看守所。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于某某使用私下窥取的斯某某手机微信密码、支付密码,在斯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斯某某手机及微信账户,从斯某某的“穿越时光的爱戀15122****”微信账户,向其使用的“遗**”微信账户内转账19笔55,870.00元,从“遗**”微信账户向斯某某微信转入2笔3,015元,并将斯某某手机接收到的银行短信提醒和斯某某微信内转账记录删除,共计盗窃金额人民币52,8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接受证据清单(斯某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5页、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7页、中国农业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1页)、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个人客户短信账户信息查询、谅解书及收条、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2.证人证言:证人阚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于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被害人斯某某微信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金额人民币52,85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延欣
检察员:夏晓倩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霍林郭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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