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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盗窃案)_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81********,汉族,高中,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区**路**号**幢**单元**室,住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夏津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夏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84********,汉族,初中,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92********,汉族,高中,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庄**村**村**村**号,案发前住夏津县**镇**村**煤炭公司。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夏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1********,汉族,初中,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室,案发前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煤炭公司,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夏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92********,汉族,小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镇**村,案发前住山东省夏津县**镇**村**煤炭公司,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夏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21988********,汉族,初中,农民,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镇**村**号,案发前住山东省夏津县**镇**村**煤炭公司,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夏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21983********,汉族,初中,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镇**村**号,案发前住山东省夏津县**镇**村**煤炭公司,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夏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郭某某、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郭某某因超车问题借故生非,纠集被告人袁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在308国道夏津县双庙检查站附近,驾车将张某丙驾驶的鲁******号货车拦停后,与被害人张某丙、张某丁发生打斗,致张某丙、张某丁受伤。经鉴定,张某丙、张某丁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丙、张某丁的陈述;3.被告人于某某、郭某某、袁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人体损伤程度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郭某某、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翠杰、王某某为逞强耍横,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奎芬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夏津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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