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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嫌疑,于2018年9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镇**村**街**号)。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嫌疑,于2018年9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10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11966********,汉族,初中文化,政协委员,河北省衡水市**县**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河北省衡水市**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10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马某某、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2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3月1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于某某欲做私家侦探业务,遂让党某某(另案处理)为其建立一个名为“济南骑兵商务咨询调查公司”的网站(www.0531sjzt.com.),以“专业定位寻人”、“老赖克星”、“婚情取证服务”等业务招揽生意,后被告人于某某通过微信“北方骑兵”及1835311****的手机号码同客户联系,安排被告人马某某负责实施跟踪、偷拍、捉奸等,为被告人赵某某以及客户王某甲、牛某某、魏某某、闫某某、钟某某、高某甲提供开房记录、通讯记录、行踪轨迹、定位车辆、定位手机等公民个人信息,并收取费用。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2、3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网络搜索“济南私家侦探”查找到“济南骑兵商务咨询调查公司”,后经与被告人于某某联系,以10000元的价格委托被告人于某某调查其妻子张某某出轨的证据,并先行支付4000元现金。后被告人于某某通过微信“北方骑兵”给被告人赵某某发送5、6张关于张某某行踪的照片。2018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再次以13000元钱的价格委托于某某调取张某某的通话记录,被告人于某某收到13000元钱后通过微信将张某某手机号码1596668****于2018年2至4月期间的954条通话记录发送给被告人赵某某。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要求终止调查,并将尾款6300元支付给被告人于某某。

2、2018年3月,闫某某通过网上搜索“帮忙找人”查找到“济南骑兵商务咨询调查公司”,以微信昵称“好水果柱子”与被告人于某某联系,以10000元的价格委托被告人于某某调查其妻子宋某某出轨的证据,被告人于某某安排被告人马某某负责,后被告人马某某对宋某某进行跟踪并通过微信“小马哥”给闫某某发送宋某某行踪照片10余张。2018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告知闫某某其妻子宋某某在聊城市**路****酒店。后二人赶至酒店找到宋某某。后闫某某支付12000元钱给被告人于某某、马某某。

3、2018年4月9日,牛某某通过网络搜索“私家侦探”查找到“济南骑兵商务咨询调查公司”,以电话1395311****及微信昵称“**牛总”与被告人于某某联系,以5000元的价格委托被告人于某某查找欠款人高某乙的具体位置,后被告人于某某通过微信“北方骑兵”给牛某某发送张高某乙老婆的照片2张、高某乙女儿高某丙的照片1张,高某乙家门口的鞋架照片1张以及汽车的位置图片1张,后牛某某支付5000元钱给被告人于某某。

4、2018年6月,王某甲通过网络搜索“济南侦探”查找到“济南骑兵商务咨询调查公司”,后联系到被告人于某某,以30000元的价格委托于某某调查其前夫李某某在离婚之前出轨的证据,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及部分财产。2018年6月15日,王某甲与于某某签订了保密协议和委托书,后王某甲支付费用15000元给于某某,6月24日被告人于某某通过微信“北方骑兵”发给王某甲5、6张平原恩城红运花园小区的照片,之后失去联系。

5、2018年6月9日,魏某某通过网络搜索“私家侦探”查找到“济南骑兵商务咨询调查公司”,以微信昵称“佛缘”与“北方骑兵”联系,以8000元的价格委托被告人于某某调查其同事田某某和王某乙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被告人于某某安排被告人马某某与魏某某见面签订调查合同和保密协议并对田某某进行跟踪,魏某某收到被告人马某某以微信昵称“小马哥”发送的王某乙步行过马路的2张照片后,魏某某将委托变更为田某某的开房记录。被告人于某某从“小小米”处获取田某某的开房记录53条后发送给魏某某,后魏某某支付8000元给于被告人于某某、马某某。

6、2018年6月,钟某某通过网络搜索“私家侦探”查找到“济南骑兵商务咨询调查公司”,后通过微信“钟**”与被告人于某某联系,以3000元钱的价格委托于某某查找欠款人郝某某及鲁******车辆的具体位置,钟某某支付费用3000元给于某某后,被告人于某某通过微信给钟某某发送定位地图图片及郝某某骑车出门的照片,但钟某某未因此找到郝某某。

7、2017年10月29日,高某甲通过网络搜索“婚外情”找到“济南骑兵商务咨询调查公司”,后联系到被告人于某某,以18800元的价格委托于某某调查其丈夫郑某某的情人王某丙同时与他人交往的证据,以达到让王某丙离开郑某某的目的。被告人于某某称“即使调查王某丙没有相好的,也可以派人接近王某丙,与王某丙造成相好的状态”。10月30日高某甲与于某某签订了保密协议和委托合同,31日高某甲向于某某支付5000元及黄金项链一条(未鉴定),次日于某某通过微信给高某甲发送王某丙汽车照片10余张并让高某甲给其微信转账5000元。后于某某让高某甲给王某丙汽车安装跟踪器以掌握王某丙的行踪,后该跟踪器被王某丙发现并拆除。后被告人于某某以安排业务员开好车吸引王某丙、给王某丙送礼物、发红包(666、666、521、999)、手机定位等制造王某丙与他人交往的证据为由,先后让高某甲转款19752元。期间,被告人于某某以微信昵称“老酒星”与王某丙聊天并发红包约1000元。2018年7月,高某甲向被告人于某某索要项链,于某某拒不交还并约定面谈,之后失去联系。

综上,被告人于某某参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作案7起;被告人马某某参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作案2起;被告人赵某某参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作案1起。

2018年9月19日、10月16日,民警将被告人于某某、马某某、赵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马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后向他人出售并提供,其中被告人于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马某某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33513****、1347382****)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预审卷宗3册;

4、光盘1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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