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1********,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住罗庄区双月湖办事处**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8月2日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于某某使用齐天大圣APP,之后以购买齐天大圣APP机器人挣游戏币回收返利的方式对外宣传,并以此发展下线三层68人,获得收益179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作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推销齐天大圣APP机器人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时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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