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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组织卖淫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乡**村**号。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1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同年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8月,被告人于某某组织卖淫女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向嫖娼者提供性服务,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于某某利用微信平台和嫖客商谈好嫖娼事宜后,按照一定的顺序安排并带领卖淫女到嫖客指定的地点提供性服务,所得嫖资由卖淫女和于某某五五或四六分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李某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娜

2019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卷内光盘1张、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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