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0198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前营乡**村**路**号,住本村,曾任石家庄**有限公司**车间质检员。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进入石家庄**有限公司质检科上班。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多取样、少送回的方法,多次扣下部分手套,下班的时候将手套放在包中带回家里。于某某侵占公司的手套为9寸蓝紫丁腈手套和9寸钴蓝丁腈手套两种,并将侵占的9寸蓝紫丁腈手套以12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已判刑),将侵占的9寸蓝紫丁腈手套以11.5元的价格、9寸钴蓝丁腈手套以16.5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己判刑)。根据陈某某的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以及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计算得出,于某某共侵占9寸蓝紫丁腈手套1987包(每包100只,经鉴定每只价格为0.385元),9存钴蓝丁腈手套30包(每包100只,经鉴定每只价格为0.423元),涉案总价值为77768.5元。于某某家属已向石家庄**有限公司赔偿77770元,并取得了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辛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陈某某卷宗材料、尹某某卷宗材料、侦查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讯问笔录、同案犯陈某某、尹某某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结论书;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照片、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利用担任石家庄**有限公司质检员的身份,采用多取样、少送回的方法,多次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晔
检察官助理:曹志鹏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委托调查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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