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于某某职务侵占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1205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79********,汉族,大学文化,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行政人事主管,户籍在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其间,于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10月23日对被告人于某某作***鉴定,2019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13日、4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同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于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乙科技有限公司均由蒯某某实际运营负责。

被告人于某某自2019年3月起受蒯某某聘用,任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行政人事主管,兼管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乙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期间,被告人于某某利用掌握的U盾及网上银行密码,多次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侵吞上述兼管的三家公司账户内人民币共计286600元。上述钱款均用于归还高利贷、个人债务及日常花销。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闵行区珠城路99弄29号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于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其家属代为赔偿,并取得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蒯某某、毛某某、汪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戴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证物品照片、营业执照、银行流水明细、手机截图、情况说明、劳动合同、档案机读材料、委托书、招退工信息等书证、物证,证明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公司财物的事实。

2.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于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

3.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4.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赔偿情况。

5.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卓英

检察官助理:曹洁文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