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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虚假诉讼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田市镇**村**号。2019年10月30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仙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因债务问题被众多债权人在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多分配债权,于某某与吴某某、张某甲恶意串通,捏造70万债权债务关系及360万厂房租金银行流水,吴某某以此于2014年12月3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于某某返还70万元及利息。该笔虚假债权由吴某某、张某甲均分。同日,张某甲、吴某某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立即返还342万元及利息。仙居县人民法院基于该捏造的事实开庭审理,双方就上述两笔诉讼达成调解,仙居县人民法院分别出具民事调解书。2015年12月25日,吴某某、张某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两份民事调解书,仙居县人民法院于12月29日分别作出执行裁定书。

2019年8月26日,于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及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查询、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借条、台州银行对账单、民泰银行对账单、存款凭条业务回单、公安电诈平台查询材料、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公证书等;

2.证人李某某、王某甲、泮某某、徐某某、王某乙、张某乙等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张某甲、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某某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执行,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前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政伟

2020年1月1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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