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1日至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于某某向被害人赵某某、燕某某虚构“华源万和城麻家梁安置工程”的事实,以共同投资该项目为名诈骗赵某某人民币4.5万元,诈骗燕某某人民币4万元。
2.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于某某向被害人赵某某、燕某某出示其伪造的《西山公馆铝合金门窗工程承包合同》,并以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该项目的方式诈骗赵某某人民币19.5万元,诈骗燕某某人民币4万元。
3.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于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出示其伪造的《西山公馆铝合金门窗工程承包合同》,并以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该项目的方式诈骗张某某人民币8万元。
4.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于某某向被害人张某虚构“西山公馆铝合金门窗工程”的事实,以共同投资该项目为名诈骗张某人民币2万元。
5.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于某某向被害人贺某某出示其伪造的《纱窗施工合同》,并虚构“华源万和城麻家梁安置工程”的事实,以共同投资该项目为名诈骗贺某某人民币3.24万元。
6.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于某某向被害人张某甲虚构“华源万和城麻家梁安置工程”的事实,以共同投资该项目为名诈骗张某甲人民币1.5万元。
7.2019年2月中旬,被告人于某某向被害人张某甲虚构“西山公馆铝合金门窗工程”的事实,以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该项目的方式诈骗张某甲人民币2.5万元。
8.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于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虚构“朔城区照什八庄村一处门窗安装工程”的事实,以共同投资该项目为名诈骗陈某某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安玉凯
附: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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