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5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号,现住**村。2019年12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2020年9月13日因吸毒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9日,本院对其作出监视居住决定。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其权利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对被告人于某某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告知被害人其权利义务、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26日依法询问了被害人,于2020年11月2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崔某蓬称急用钱,用一部新苹果11Promax手机抵押借款,在莱西市人民广场附近两人见面后,于某某将一部未开封的苹果11Promax手机抵押给崔某蓬,从崔某蓬处借款4500元,并承诺10日后还款赎回手机,借款到期未赎回。2020年5月2日,于某某以用钱为由,追加借款500元。5月5日,于某某以相同的手段将一部绿色苹果11手机抵押给崔某蓬借款2600元。崔某蓬于2020年5月6日发现两部苹果手机系于某某伪造,其中苹果11Promax手机盒内装有一块二手vivo手机和牙膏,另一个苹果11手机盒内挤满牙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3、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证明;4、微信截图;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荣宏
检察官助理:刘艳丽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莱西市**街道**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及补充材料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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