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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诈骗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8月1日至8月8日期间,被告人于某某谎称公司需要资金,骗取关某某3217元。

二、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于某某谎称卖鸡蛋需要给顾客结账,自己微信受限转不了钱,骗取刘某甲900元。

三、被告人于某某在微信中谎称自己可以低价批发鸡蛋,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诈骗被害人11人1401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10日,骗取杨某甲1176元。

2.2020 年9月17日,骗取贾某某740元。

3.2020年9月17日,骗取杨某乙4000元。

4.2020年9月24日,骗取刘某乙510元。

5.2020年9月24日,骗取潘某某340元。

6.2020年10月1日,骗取汤某某2600元。

7.2020年10月8日,骗取郑某某1600元。

8.2020年10月26日,骗取赵某甲100元。

9.2020年10月27日,骗取侯某某825元。

10.2020年10月28日,骗取王某某238元。案发后,收款人于某某朋友仝某某退还王某某238元。

11.2020年10月16日,骗取陈某某1890元。

综上,于某某诈骗13人,共计181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关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微信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岩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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