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19〕89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4199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系济南市市中区**路**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6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于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办事处******小区购买**号楼*单元****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商品房)一套。2017年底,被告人于某某将该商品房卖给王某某(未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于某某通过在房屋中介、小区微信群等途径发布卖房信息,隐瞒商品房已转卖他人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与被害人刘某某等四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处骗取钱款共计26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被告人于某某在山东**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布出售商品房信息。同年4月6日,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该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8年4月6日、12日,被害人刘某某通过手机银行、支付宝平台以及现金支付的方式,先后四次向被告人于某某支付商品房首付款共计60万元。
2.2018年4月,被告人于某某在***业主群发布出售商品房信息。同年5月14日,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之在济南**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年5月14日、15日,被害人杜某某之通过支付宝平台、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先后三次向被告人于某某支付商品房首付款共计40万元。
3.2018年5月,被告人于某某在济南**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发布商品房信息。同年5月21日,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在该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8年5月21日、24日、28日、29日、2019年1月9日、22日、24日被害人李某甲通过银行转账、微信平台支付的方式,先后七次向被告人于某某支付商品房首付款共计97万元。
4.2018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在***业主群里发布出售商品房的信息。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乙在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号山东省****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8年10月26日、11月9日、2019年2月、4月24日,被害人李某乙于通过银行转账、微信平台支付的方式,先后四次向被告人于某某支付商品房首付款共计65万元。
被告人于某某将上述诈骗所得款项用于归还个人欠款与网络贷款。
2019年5月3日,被告人于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鲁平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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