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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诈骗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昆明市五华区,住昆明市五华区**街**号**栋**单元**室。2018年10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于某某虚构羽毛球教练“欧阳某某”的身份,以其生病住院、比赛以及日常生活开销等事由向被害人借款;另外,其虚构律师“于某甲”的身份向被害人收取多笔咨询费用;被害人黄某某在本市五华区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及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数额共计人民币159424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为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2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2020年4月10日,民警在昆明市五华区**座十字路口抓获于某某。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高某某的证言;5.辨认等录:人像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5942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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