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4月7日、2019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望都**医院成立于2002年,原名望都**门诊院,2014年3月10日更名为望都**医院,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于某某为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2017年1月1日,该医院和望都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该院成为医保定点医院。但是,于某某在经营该医院的过程中,违反国家医保政策和服务协议,亲自参与并指使部分员工以伪造病历、虚开药品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2298450.95元,其中,既遂482727.56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敬涛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鉴定意见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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