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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公诉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8195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捕前住望都县**家属院**号楼**单元**室,1998年7月20日,于某某被望都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4月7日、2019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望都**医院成立于2002年,原名望都**门诊院,2014年3月10日更名为望都**医院,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于某某为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2017年1月1日,该医院和望都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该院成为医保定点医院。但是,于某某在经营该医院的过程中,违反国家医保政策和服务协议,亲自参与并指使部分员工以伪造病历、虚开药品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2298450.95元,其中,既遂482727.56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敬涛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鉴定意见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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