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现住黑山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赵某某系黑山县**村医生,被告人于某某的母亲于2017年起因身体原因经常在赵某某诊所治疗,于某某便与赵某某熟悉起来。2017年9月份至2019年2月份期间,于某某以能为赵某某的孩子办工作为由,虚构多名能够帮助赵某某的孩子办理工作的特殊身份人员,并编造各种理由多次骗取赵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68500元。2019年5月15日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曲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德凤
检察官助理:石英魁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黑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59页。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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