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于某某诈骗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公诉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83********,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市**镇**村**号,现住原籍。于2019年7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9日经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份,被害人白某某在58同城网上看到于某某预留的邢台市**社区有房子要出售的虚假信息,白某某根据信息上预留的联系方式与于某某取得联系,并同于某某见面商谈购房一事,后于某某冒充李某甲妻子,以卖李某甲在**社区的房子为由,骗取被害人白某某14000元订金。

2、2018年9月,被害人谷某某通过房产中介车某某了解到于某某在邢台**社区有房屋要出售,于2018年9月25日通过中介车某某在车某某的中介所和于某某商谈购房一事,于某某冒充李某甲的妻子,以卖李某甲的邢台**社区**东单**层房子交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谷某某10000元,并约定过户日期。到约定日期后,谷某某和于某某失去联系。

3、2019年6月份被害人苏某某在58同城上看到于某某发布的邢台市**社区有房子要出售的虚假信息,苏某某根据信息上预留的联系方式与被告人于某某取得联系,并同于某某见面商谈购房一事,后于某某冒充李某甲的妻子,以卖李某甲的邢台**社区**东单**层房子交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苏某某10000元订金。并通过中介公司孟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于某某又以办理房产证,过户,请客为由,又从苏某某处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骗走6000元。2019年7月10日后苏某某和于某某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证明、定金收据、房屋买卖合同、微信转账截图、分房协议;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贾某某、贠某某、车某某、孟某某、李某丙、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谷某某、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书凤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