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现住吉林市船营区**室,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9月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在吉林市船营区北齐广场,被告人于某某以购买汽车的虚假名义,伪造本人向他人借款的微信****,骗取刘某某人民币8万元用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银行流水信息、支付凭证、情况说明等;
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被告人于某某供述与辩解;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海英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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