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143号
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于某某谎称自己是**公司的员工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办理贷款,以需要先交人民币23,000元保证金才能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3,000元,用于归还其自己的信用卡欠款。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家属已将赃款已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和解协议及谅解书、收条;
2. 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家属已将赃款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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