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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诈骗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2211975********,汉族,大学文化,系大连市金州区**事业编**,住大连市金州区**路**号**。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谎称能够为他人办理子女入学,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合计1,042,000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于某某以帮助办理进金州区学校当**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400,000元。

2018年3月,被告人于某某以帮助办理进金州区学校当**为由,骗取张某甲人民币400,000元。

2018年9月,被告人于某某以帮助办理**工作调动为由,骗取张某乙人民币200,000元。

2018年9月,被告人于某某以帮助办理**资格证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4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银行流水等书证;

3.证人夏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赃款合计人民币104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  察  员:高  亮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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