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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住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无业。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于某某在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家中,自称自己是佛家传人,以虚构王某及其家人有各种灾祸需要用钱化解等方式,诈骗王某人民币704089元。

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查获经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7.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多次诈骗累计数额特别巨大,其法定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良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现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贰册; 

3、换押证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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