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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诈骗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26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20年1月26日、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年底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某作为杭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业务员,虚构可以从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购低价康师傅公司产品卖给被害人,骗取十三名被害人货款,共计人民币2070310元。2013年10月27日,被告人于某某无力弥补资金漏洞,逃匿外地。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副食品批发市场931号内,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货款人民币36500元。

2、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副食品批发市场656号昌荣批发部内,骗取被害人唐某某货款人民币115900元。

3、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崇福镇青阳西路247号徐氏批发部内,骗取被害人徐某某货款人民币101000元。

4、2013年5月16日、17日,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副食品批发市场1032号永大、永明批发部内,二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货款共计人民币425896元。

5、2012年年底至2013年10月期间的一天,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副食品批发市场645号小胡子炒货店内,骗取被害人沈某某货款人民币181260元。

6、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副食品批发市场198号利惠批发部内,骗取被害人吴某货款人民币88700元。

7、2013年10月7日,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副食品批发市场636号金仙批发部内,骗取被害人吴某某货款人民币68340元。

8、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石门镇运河东路46号凤仙副食品店内,骗取被害人唐某某货款人民币29010元。

9、2013年5月4日至同年10月21日期间,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河山镇五泾大街100号荣林副食品店内,多次骗取被害人姚某某货款共计人民币406588元。

10、2013年5月4日至同年7月27日,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梧桐街道振兴西路副食品批发市场1111号店内,多次骗取被害人黄某某货款共计人民币231316元。

11、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副食品批发市场1003-1006号学林批发部内,骗取被害人宋某某货款人民币66000元。

12、2013年9月3日,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大麻镇麻溪路150号新光副食品店内,骗取被害人金某某货款人民币124000元。

13、2013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河山镇五泾大街广福东路117号孙达商店内,多次骗取被害人孙某某货款共计人民币19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转账记录、收货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207031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晓颜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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