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28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办事处**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于某某因为需要现金,便想出贷款买车后将贷款车卖了换现金的想法。后被告人于某某在其前妻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让李某某拿着宋某某的身份证,虚构李某某就是宋某某等事实,以宋某某的名义经翁牛特旗**汽贸向**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办理购车贷款,2017年8月22日贷款审批通过后购买了一辆白色斯柯达轿车,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于某某将此轿车以25000元卖给赵某某,约定由被告人于某某继续还贷款,但被告人于某某将车卖掉后将手机关机不再还贷款。至案发时,被告人于某某尚有61970.36元贷款未还**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身份证一个;2.书证一组;3.证人张某某、赵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志强
检察官助理:那存白音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在取保候审翁牛特旗乌丹镇。
2.案卷三册、涉案身份证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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