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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诈骗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23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59********,汉族,初中文化,辽阳市人,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白塔区公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乔某某与被告人于某某系同学关系,于某某谎称可以帮助乔某某在中铁集团第19局工作的儿子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到辽阳市内工作。乔某某信以为真,按照于某某的要求,于2015年7月24日在辽阳市白塔区轻工社区轻工街12组89-12-61-7号的家中交给于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约定事成后,再给于某某2万元。后乔某某多次找到于某某询问办事情况。于某某谎称找在中铁集团第19局的工作人员金某某办理相关事宜,经查,金某某从未帮于某某办理过任何事情。于某某到案后交代了已将乔某某交予他的办事款用于赌博及日常花销。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

(2)借条、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宋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军
钱伟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阳市白塔区兴新街152-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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