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1347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91********,汉族,大专毕业,群众,系郑州百易科技有限公司商务部员工,住河南省许昌县蒋李集镇程某某。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同年10月15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16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于某某虚构父亲住院急需费用的事实,隐瞒其欠下大量赌债的真相,向被害人黄某某借款30万元。在郑州市金水区姚寨路金城时代广场,被害人黄某某让赵丹给被告人于某某转账30万元,后其将该款项全部用于赌博。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于某某把公司配备给其用的一辆粤B7P****的奥迪A8轿车私自抵押,将抵押所得的20万元全部用来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委托人魏某某的陈述;3.证人赵丹、孙某某丽、张某某、李凡等的证言;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出入境记录、质押借款合同、扣押物品清单、劳动合同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丽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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