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北京市丰台区**里**楼**门地**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阻碍执行职务、殴打他人,于2006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 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下午,与王某某联系,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2包,将白色晶体2包(共计净重0.92克)藏匿于北京市朝阳区丽都饭店绿化带处,后被民警起获,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已收缴。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被民警抓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其他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艳君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包装条一条、塑料袋二个、手机一部;
7.冻结款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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