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7198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武汉市青山区**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洪山区**栋**下,以人民币300元卖给陈某某麻果2颗,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称量鉴定,查获的麻果净重0.19克,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及辨认;3、通话记录及微信****;4、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起刚
检察官助理:陈婷婷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在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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