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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贩卖毒品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3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被告人于某某将冰毒贩卖给张某某、李某某、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魏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微信交易记录;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北省香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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