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3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被告人于某某将冰毒贩卖给张某某、李某某、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魏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微信交易记录;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北省香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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