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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栋**楼。199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5年5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1997年12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2000年3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1年6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2004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6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3月因盗窃、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11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2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4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于某某微信收取了罗某某人民币500元的毒资后,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量甲基苯丙胺粉末放置在长沙市岳麓区*****栋**楼门角上,并将上述地址告知罗某某。之后,罗某某前往上述地点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许甲基苯丙胺粉末取走。

2020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于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忠

检察官助理:曹丹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三张。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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