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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贪污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1195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饮料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座**。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三水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6月,时任广东**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的被告人于某某与李某某、杨某某、黎某某、阮某某(均已判刑)等四位**集团公司**在一次工作例会上,决定使用集团下属子公司广东**饮料有限公司(下称“**饮料公司”,上述五人均兼任该公司**、**或**)的职工福利资金为其五人购买个人商业保险,并由杨某某负责落实。杨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三水市支公司(下称“三水人保公司”)联系制定了具体投保方案并征得被告人于某某和李某某、黎某某、阮某某的同意后,按照该方案为五人投保。6月底,杨某某指使**饮料公司财务人员以饮料公司工会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三水市支行**储蓄所专门开设账号为2197********的饮料公司工会账户,并从饮料公司原工会账户中转入职工福利资金人民币1300万元,再将其中的人民币1141.385万元作为购买上述保险的保险费支付给三水人保公司,并用三水人保公司按上述保费金额开具加盖“附件”字样、投保人均为“**饮料公司”的非正式保险发票入账。三水人保公司同时按上述投保方案出具了以被告人于某某及李某某、杨某某、黎某某、阮某某为投保人的投保单及正式保险发票,其中被告人于某某投保国寿福馨和康宁定期两个险种,保险费合计人民币191.85万元,李某甲、杨某某、黎某某、阮某某投保国寿福瑞、国寿福馨和康宁定期等险种,保险费各计人民币331.88万元、人民币187.56万元、人民币200.91万元、人民币229.185万元。上述保单及正式发票由被告人于某某等人各自保管。

2011年7月6日,三水人保公司将涉案保单权益(退保费)人民币11955865.84元退至被害单位广东**集团有限公司账户。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于某某自动到佛山市三水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身为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敏

检察官助理:李伟泉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座**,联系电话:1982030****;

2.卷宗十四册及散页若干、证人名单一份;

3.涉案款物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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