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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35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单元**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1月7日9时4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封闭场站内,驾驶京A09**** 号“广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倒车过程中,将站立于车后的保安员高某某(男,殁年44岁,河北省人)撞倒,造成被害人高某某当场死亡。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于某某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于某某于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20年3月30日到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于某某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电子数据以及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瑞冰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2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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