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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拜检诉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81********,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拜泉县**村乡**村**组农民,住该村。2018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拜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拜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拜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1日、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3月1日、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6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及其妻子张某某在拜泉县**乡**村**组被害人祖某甲家地里因捡玉米一事与祖某甲(男,殁年74岁)发生争执,于某某与祖某甲在厮扯过程中将祖某甲推倒在地。祖某甲将于某某所驾驶电动车钥匙拔下,张某某、于某某遂与祖某甲抢夺钥匙,于某某抢得钥匙后驾车离开。祖某甲见于某某离开后,驾驶自家的电动车追赶张某某家羊群,并将一只羊轧在车下,后突发心脏病死亡。经鉴定,祖某甲患有冠心病,其死亡与他人发生争执过程存在因果关系,其法医学参与度为10%。

经侦查,被告人于某某于2018年10月14日经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话单、前科劣迹证明;

2.证人周某某、张某甲、穆某某、祖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供述与辩解;

4.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拜泉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军

2019年5月29日

附:

1.​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1.​ 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拜泉县看守所。

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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