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人,住郴州市安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于某某租赁攸县**街道**社区**路**号门面经营“**”成人用品店,其经营范围为:成人用品零售。开业后,因有顾客上门询问有无壮阳药,于某某便从拼多多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一瓶褐色塑料瓶装“淫羊藿”、一瓶褐色塑料瓶装“金枪银棒”用于销售。

2019年10月的一天,一名约40多岁的外地男子到于某某店内推销“黄金伟哥”、“金牌玛卡”、“棒老头”、“精品伟哥”等保健药丸。于某某在明知上述药丸可能掺有有毒、有害成分的情况下,从该男子处购进一批“黄金伟哥”等保健药丸。后于某某将保健药丸隐藏在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用于销售。

2019年11月8日,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于某某的成人用品店进行执法,在收银台抽屉内查获“黄金伟哥”两盒、“金牌玛卡”两盒、“棒老头”一盒。后经攸县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该三种保健药丸内均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2019年11月11日,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移送攸县公安局办理。2019年11月18日,攸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11月19日9时许,攸县公安局渌田派出所民警到于某某店内依法搜查,又在店内收银台抽屉内发现白色纸质包装的“每日坚”三盒、金色纸质包装的“黄秋葵牡蛎”两盒、银蓝混合色纸质包装的“精品伟哥”一盒、银黄混合色纸质包装的“老中医补肾丸”两盒、绿色纸质包装的“FRANCET253”一盒、金黄色纸质包装的“延时王”一盒、透明塑料瓶装的“Vigour800”一瓶、透明塑料瓶装的“德国黑金刚”一瓶、黄褐色纸质包装的“蚁力神”一盒、褐色塑料瓶装的“淫羊藿”一瓶、褐色塑料瓶装的“金枪银棒”一瓶、透明瓶装“NOBEL”两瓶。上述搜查的药丸经攸县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鉴定,除“淫羊藿”药丸未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外,其余药丸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搜查笔录、户籍证明、攸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攸县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晓鸽

2020年3月20日

附:

_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

3、证人名单附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