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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源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10年5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8月3日因非法侵入住宅,被肇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3月8日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肇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9月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肇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黑龙江省肇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以到王某甲家取麻将机底座及大理石台面为由,见王某甲家大门紧锁便翻墙进院,当时王某甲在屋内锁门、锁窗,听见动静开窗看见于某某,二人发生争执,于某某要从窗户进屋,王某甲不让,用刀扎伤于某某,于某某逃跑。事后,于某某找耿某某调解,王某甲不同意。

2.2020年9月7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称酒后想起2018年7月24日王某甲曾用刀捅过他,心里想不通,憋屈,因此当天晚上借着酒劲想找王某甲理论,于某某骑车来到王某甲位于肇源县**乡**村**屯的家中,通过监控显示于某某在王某甲家屋外反复走两次,辱骂王某甲并让王某甲开门,王某甲拒不开门,第三次于某某强行拽门没开,便强行破坏王某甲家住房大门东面的窗户,从窗户强行进入王某甲家室内,王某甲见于某某进屋立即从东屋的窗户跳出去逃跑,于某某见王某甲没在室内,逗留约一分钟后随即离开现场。

2020年9月7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乡**街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于某某指认现场照片、王某甲诊断书、康某某提供的账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提取笔录、情况说明、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卷宗一册、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党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耿某某、王某乙、徐某某、王某丙、张某某、马某某、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监控录像光盘一张及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肇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树柳

检察官助理:张海庆

2020年127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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