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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3209221986********,无业,户籍地:滨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 年6月13日晚,被告人于某某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悄悄进入滨海县**园**村辛某某家中二楼客厅,待辛某某妻子顾某某回到家中二楼后,被告人于某某向顾某某表示想和其发生性关系,遭到顾某某拒绝并大声向外呼救,被告人于某某见状向外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于某某将顾某某家大门掰坏。案件发生后,被害人顾某某与丈夫辛某某经常为此事发生争吵,继而产生嫌隙,后二人于2013年11月2日离婚。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3.证人辛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私自进入公民住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建文

202024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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