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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70612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街道**村**号,现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花园**号楼**单元**室,无业。2019年09月12日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于某某通过淘宝网,从上线许某某处购买改装射钉枪专用的“L”槽活塞筒五件套免顶神器等配件非法改装射钉枪。2018年8月9日于某某非法改装的射钉枪1支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于某某涉案枪支1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其他证明材料:工作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20819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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