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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8〕55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6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6月间,被告人于某某通过网络先后购买射钉枪击发组件、膛体等枪支配件,并自行制作枪托、扳机等配件,后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楼其暂住地,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把。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于某某在其暂住地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照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鉴定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及抓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于某某有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吉鹏

2018年6月26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电话13910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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