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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刑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77********,侗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会同县**村**组**号,住会同县**街**房**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10月15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于某甲花600余元钱委托于某乙在网上购买射钉器、激光瞄准器、钢管等物品。2019年6月,被告人于某甲收到物品后,在自己位于**县**镇的“永****”店里,用手砂轮在射钉器上开了一道槽,用于固定弹膛,用扳手和螺丝将钢管安装在射钉器上做成枪管,将激光瞄准器用扳手和螺丝安装在枪管上,改装完成后,于某甲在自己家附近进行了试射,之后将该射钉枪存放于自己的“****”店里。2020年9月19日,于某甲主动到会同县公安局将其改装好的射钉枪交给民警,经怀化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于某甲改装的射钉枪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射钉枪等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一支,侵犯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宏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3.随案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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