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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公诉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6年09月0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66********,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右中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6日被科右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自2005年至2017年期间在科右中旗**镇**艾里南侧50米处义和塔拉林场作业区耕种农作物,2018年1月3日向科右中旗森林公安局义和塔拉派出所投案自首后经科右中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非法开垦并耕种农作物面积达29.717亩,其中林权证范围内种植面积26.33亩,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

2.证人齐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材料;

4.科右中旗林业案件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9.717亩,改变林地用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丽丽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现场指认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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